第五十八条

有效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机关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