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