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