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后,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