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