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十日提出报请批准的议案。提交报请批准的议案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报告以及论证、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