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