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的全体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对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