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的全体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对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