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