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