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立项论证情况,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