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五)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依据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