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