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