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盐湖产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盐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涉及盐湖产业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