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盐湖产业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盐湖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平台,提升盐湖产业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