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盐湖产业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盐湖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盐湖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加强信息技术与盐湖产业融合应用,提高盐湖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环境保护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盐湖企业建设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进智慧盐湖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