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盐湖基础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技术储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