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盐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层次,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