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产业与特色旅游等融合发展,加强工业旧址、博物馆等盐湖产业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有关地区及景区培育差异化旅游品牌,助力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