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园区和企业加强与其他地区对盐湖资源的开发合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引导盐湖企业加快国际盐湖资源合作开发,积极开展海外盐湖资源勘查、开发与加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强化盐湖产业发展资源保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