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引导盐湖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加强品牌培育、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区域品牌,打造盐湖产业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