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制定盐湖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相关标准,鼓励盐湖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盐湖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企业建立健全盐湖产品设计、物料管理、生产加工、物流运输等全流程的绿色制造标准化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