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产业与新能源、能源化工、新材料等耦合发展,形成资源互补、产业融合、科技融通的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