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产业与新能源、能源化工、新材料等耦合发展,形成资源互补、产业融合、科技融通的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