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盐湖产业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引进盐湖产业上下游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盐湖企业通过项目投资、资产整合等方式融通发展,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结构合理、共生共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盐湖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