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盐湖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