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