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