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