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等形式。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