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