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