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