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决定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