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地方立法规划和地方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任会议提交上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