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