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