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与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协调后,形成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对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