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依据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建立立法项目库,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