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常务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信函、座谈会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