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