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自治区航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编制自治区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加。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