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的,责令限期疏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疏浚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