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港航机构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港航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