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船舶通过在原通航河流上增建、改建、扩建的通航建筑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缴纳船舶过闸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船舶过闸费的,从其规定。船舶过闸费用于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通航建筑物的改扩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