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林地和林木流转后,其开发、利用和管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进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