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