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