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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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第十条

有效

公益林及其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用于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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