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十条有效公益林及其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用于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