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后,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于林地流转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