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计划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