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献血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临床用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